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土地进行征收的主体是国家,而国家征收土地后,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一、土地征收主体如何确定
现在只有国家机关才有权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家征收土地是以国家强制力来实现土地所有权的依法转移,因此只有法定的政府机关才能行使这项权力,非法定的机关和单位是无权这样做,比如企业、事业单位,都不是征收土地法定的组织实施者。
二、征地遇到非法强拆怎么办
征地遇到非法强拆的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诉,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三、土地所有权形式
土地所有权有两种形式,分别如下:
1、全民所有制,即国家所有,我国土地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即集体所有。农村集体土地指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都属于农民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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