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假日轮休加班费怎么算?
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即: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正常工作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150%
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则以日加班工资除以8小时。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如果劳动者的工作日正好是公休假日的(如周
六、周日),属于正常工作,用人单位不必支付加班费;工作日是法定节假日(如“五一”假期、“十一”假期等)的,要依照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而且,职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均按照劳动者日或者小时平均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加点工资的规定,但如果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也就是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在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工作的,也是有加班费的。除此之外,其他时间加班没有加班费。
如果单位没有申请这两种特殊工时制度,那就应当按照标准工时制度来计算。这样的话,上两天休息一天就存在加班的情况,因为每天工作不能超过8小时,8小时之外的就属于加班。虽然单位安排上两天就休息一天,但法律规定,周六日加班的,可以安排补休;但平时8小时之外的加班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是不能补休的,也就是说,单位即使安排补休,也一样要发加班费。
二.什么是加班?
所谓加班,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对于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来说,凡是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工作都应当算为加班。
三.加班有时间限制吗?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四.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例举了几种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情形:
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作的1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作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五.加班和值班的区别是什么?
值班是指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者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工作,一般为非生产的责任,如看门,接听电话等。
而加班则是指劳动者在平时正常工作时间外,继续从事自己的本质工作。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以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用人单位是否提供休息场所、劳动者是否有睡眠时间等综合判断。
如果认定为值班,则不支持加班费计算,但劳动者可以根据规章制度、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以及惯例,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值班待遇如值班津贴等。
六.员工主动加班,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这表明,加班的前提是协商,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员工加班,劳动者也有权拒绝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并且单位无权以劳动者不加班为由扣罚奖金或福利。假如员工未履行加班审批手续而自己主动加班的,则不能视为加班。
但有一种情况例外,如果用人单位缺乏任何关于加班审批程序的规定,且以考勤卡作为加班费的计算依据,此时,员工延长工作时间从事本职工作,就可将考勤的统计记录作为认定加班的依据。在一些地区的司法案例中,也将这种情况视作用人单位对员工加班事实的默认。那么,员工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七.补休代替加班费合法吗?
《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休息日一般是指双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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