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去年6月1日应聘至济南某化妆品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陈某月工资为3500元。今年3月,该公司拟搬迁到外地,双方遂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
陈某要求公司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3500元,被公司拒绝。
公司称,只能按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且经济补偿基数按当地去年的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计算。
陈某不服,便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500元。
案件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补充和说明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全文43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