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发放新方式是怎样的
时间:2023-03-15 18:03:09 4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之前,不断地真对农民工的保护条款,也没有得到实处,真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用工单位会给你上意外险,签劳动协议。可是,这样的治标不治本的几张纸还不如厕纸,他们依然会拖欠工资。不管你用什么方法就是不给。农民工一直都是弱势群体,被动群体。

可是这些将成为历史,包工头不再是大爷。农民工资将采用全新的支付方式。就在今年2020年1月7日发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5月1号起正式实施。该条例规定农民工工资的发放日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如有违反者将受到严惩,切实做到不拖欠,为农民工的利益得到保障。

如拒不改正且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取消其建筑施工资质逾期不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除可责令其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外,可对单位处拖欠金额一至二倍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2万至5万元的罚款。其他责任人等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将实施联合惩戒,包括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高档生活消费、出行等多方面都将予以限制。

法律规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一、拒付农民工工资的刑事责任如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所谓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的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指以下行为:(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如下:(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如下:(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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