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抗辩的限制是保证票据流通的必然要求,是标据无因性的必然结果。如果像民法上的抗辩权那样,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票据债权人行使抗辩权,不论此票据被转让了多少次,那就意味着任何取得票据权利的当事人都将面临被拒付的危险,而且,票据流通次数越多,这种被抗辩的可能性就越大。票据债权人时时处于战战兢兢、小心翼翼的状态,显然不利于票据的流通性。同时,票据的无因性原理表明,票据上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既独立于基础法律关系,也独立于其他法律关系,正是票据法律关系的无因性才保障了票据的流通。票据债权人通过正当途径取得票据,考虑的是票据本身所包含的权利,而不是持票人尤其是持票人前手的权利是否有瑕疵。他要取得的是票据上的权利,而不是非票据本身导致的争议,乃至诉讼纠纷。因此,票据理论与实务的需要,要求侧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对债务人的票据抗辩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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