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号);《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
办事须知:
凡在本市从事房屋拆迁活动的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取得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单位,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办事程序:
?1、申请。申办《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应当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拆迁办提出申请,填写《房屋拆迁资格审批表》,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4)有组织规章及管理制度;
(5)拆迁专职工作人员市内六区不少于10人,其他区县不少于5人,其中有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工程、经济、财务人员各不少于1人。
2、受理。
区、县拆迁办对申请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的,应当立即受理;证件资料不齐的说明理由并当场退回。
?3、审查。区、县拆迁办一经受理需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经区、县拆迁办初审符合条件的,将证件资料报市拆迁办。
4、审批发证。市拆迁办对资质审查合格的,予以批准,并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办事时限:
?区、县拆迁办按条件5日内初审合格后上报市拆迁办。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审查合格的5日内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时限划分:
?1、进件审查:1日;
?2、核查条件:2日;
?3、审批:1日;
?4、发证:1日。
全文64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