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要求加班的必须和劳动者协商的,每天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在与劳动者协商同意后最长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所以可以看出所在公司的强制要求加班却不给加班费是违法行为,可以要求公司给付加班费用,关键是要收集加班的证据。同时可以向劳动局申请仲裁。
按照劳动法第44条规定,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如果单位拒不支付加班费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深圳加班不给加班费这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你应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深圳加班不给加班费这种情况你们的公司损害了你的的合法权益,只有四种情况不得拒绝加班: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须及时抢修;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但是有很多人选择默默忍受不吭声就是因为怕丢失工作,因为在深圳这种大城市,几乎有很多人都是外迁过来工作的,如果因为加班费的问题而丢掉工作是很不划算的,但是企业不给加班费确实是违法行为,现在的法律体制这么健全,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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