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若达成一致意见,可进行调岗操作。若不能达成一致,怀孕的女职工有权拒绝调岗。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向劳动者支付。
在协商过程中,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进行调岗操作。但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怀孕的女职工就有权拒绝调岗。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调 岗 规 定 : 哺 乳 期 女 职 工 有 权 利 拒 绝 !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单位应当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包括哺乳期女职工。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了哺乳期女职工的权益,要求其调离原岗位。针对这一情况,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哺乳期未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和怀孕7个月以上的孕妇,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这是保护哺乳期女职工权益的一项重要规定。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或者安排其从事有损身体健康的劳动。这是保护哺乳期女职工身体健康的重要规定。
因此,对于单位来说,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哺乳期女职工的权益,不得要求其调岗或者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同时,对于哺乳期女职工来说,有权拒绝单位提出的调岗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需达成一致意见,否则怀孕女职工有权拒绝调岗。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哺乳期未满1周岁婴儿和怀孕7个月以上的孕妇,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和保护哺乳期女职工身体健康的规定。单位应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哺乳期女职工权益,不得要求调岗或从事哺乳期禁忌劳动。同时,哺乳期女职工有权拒绝调岗要求,保护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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