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如果职工加班,用人单位该如何支付加班工资?在最新颁布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中明确了相应的支付办法:职工的加班费要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来支付。用人单位不得随意临时制定或者降低加班费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明确指出,劳者的日工资按照国家工时制度的规定,每月以平均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小时折算。此外,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还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记者了解到,按照国家规定,春节的7天长假中,初一至初三是法定节假日,由于工作、生产、经营等需要加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其余4天为倒休的公休日,如果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对于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职工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春节期间工作的,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的原则,也将分别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价的200%和300%支付加班工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可以自主安排。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如果未按照规定克扣或无故拖欠支付工资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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