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忘了追讨加班费的时限
时间:2023-05-07 16:03:42 1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国庆节后,读者**拨通网上热线查询:近日在阅读《劳动日报》的过程中得知,国庆期间的加班费应按正常工资的3倍标准支付,但其所在单位未按相应标准支付加班费。同时,他认为五一期间也是国定假日,单位没有支付加班工资,于是向单位提出,但单位不同意在“五一”期间支付加班工资。理由是员工应在“五一”后60天内提交加班工资。目前该提案已超过《劳动法》规定的60天仲裁时效。所以a-d想问雇主的说法是否正确,答:我国劳动法确实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因此,在实践中,劳动者通过劳动仲裁程序要求支付加班费时,只能在申请仲裁前60天内获得加班费的支持。也就是说,如果单位没有按照约定的发薪日支付工资,劳动者应当在第二天起60天内提出索赔,否则将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发薪日没有加班费,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发薪日是否是“劳动争议日”

,一些不按时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会做出“等到经济形势好转”和“到一定时间支付”的承诺。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正当合理的期待,不能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了纠纷;另一方面,该股始终处于强势地位。工人为了保住饭碗,往往会吞并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基于《劳动法》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我们不能认为发薪日是“争议日”,因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劳动者追讨劳动报酬的期限作出了详细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的,或者承诺单独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劳动者追讨劳动报酬的期限届满,一般可视为争议,劳动者应当在劳动法规定的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

(2)用人单位未明确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的,或者承认欠付劳动报酬,但未写明支付日期的,争议发生的时间从劳动者追索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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