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叫张磊,今年29岁,和某公司签订了3年的全日制劳动合同,每日白天工作6小时,月薪2800元。为了多赚点钱补贴家用,我托人在小区一家幼儿园再找了一份值夜班的兼职。干了半年后,公司知道了我兼职的事情,于是发出一份书面通知,责令我在一周内辞去兼职工作,否则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我认为自己是在正常休息时间做兼职,而且是睡觉班,根本没有影响白天公司的正常工作,于是没有理睬公司的通知。不料一周后,公司真的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
随后,我对公司做出的辞退决定不服,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机构在查清事实后,依法驳回了我的诉求,这合法合理吗?
答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兼职主要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而对全日制劳动者的兼职则有严格限制。一般认为,全日制劳动者做兼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如我国《国家公务员法》禁止国家公务员进行兼职;《公司法》禁止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经理人员兼任同类企业的职务;
二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劳动者兼职;
三是兼职没有侵犯原用人单位的利益,没有对完成本职工作造成影响;
四是单位知悉后没有责令其停止兼职。换言之,如果法律或用人单位明确禁止兼职,那么劳动者一旦出现兼职行为,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不得兼职,但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影响了本职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的兼职行为没有对本职工作造成影响,但单位知悉后已经责令其停止兼职,而劳动者拒不改正我行我素的,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在向你书面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后,你执意不改,因此公司在责你改正期限届满后解除其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劳动仲裁机构驳回颜某诉求的裁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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