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364号令),严厉打击和遏制违法使用童工行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浙劳社监[2004]136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决定在市直及开发区范围开展以查处违法使用童工为主要内容的“春苗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是否招用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用人单位是否招用了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三)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
二、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检查的范围为市直用人单位和开发区范围内各类用人单位。检查的重点是五金电子、工量具、服装、纺织、饰品、印刷、玩具、食品饮料加工饮食业等手工劳动密集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三、检查的方法和时间安排
专项检查工作自8月10日开始至9月10日结束,分为宣传自查、执法检查、总结三个阶段。
(一)宣传自查阶段:8月10日至8月25日。由各乡镇、街道对所辖用人单位进行宣传,落实用人单位进行自查。宣传和自查范围要力争达到所有用人单位。
(二)执法抽查阶段:8月25日至9月5日。在宣传和自查基础上,由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重点进行执法抽查。
(三)总结阶段:9月5日至9月10日。各乡镇、街道及各检查小组要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及时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要积极开展禁止使用童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在辖区内深入开展《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宣传,要重点加强对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家庭作坊进行宣传,在全社会形成依法用工、自觉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社会氛围。
(二)各用人单位要对照规定进行认真自查。检查本单位招工审查是否严格,招用人员是否有身份证,年龄是否满16周岁,录用登记材料是否齐全。要坚决纠正“扶贫”“慈善”的错误观念,铲除麻痹大意的思想,杜绝用村、乡镇或公证所出具的身份证明代替身份证件招用人员。
(三)坚决查处违法使用童工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使用童工的行为,严格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予以处罚,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决不姑息迁就。发现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将按照《浙江省劳动市场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并清退招用的人员。对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使童工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乡镇、街道对所辖用人单位宣传和自查情况于9月8日前上报开发区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用人单位将自查情况于9月8日前上报市劳动保障局劳动监察支队。
金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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