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要包括的内容:
一、调解依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
一、交通肇事的责任承担的
机动车发生事故产生损失的,首先由机动车投保第三者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不足部分由发生事故的各方按各自责任的大小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入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减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一90%的损害赔偿责任;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一70%的损害赔偿责任;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40%一50%的损害赔偿责任;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一30%的损害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发生交通事故要处理多久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三、交通事故以什么算结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交通事故结案的情形包括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且执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书生效等。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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