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是本市的一家运输公司,专门为指定的几家商场运输货物。由于各商场的要货时间不一样,且供货商的发货时间也各有不同。因此,我们单位的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很不固定,排班很难统一。我们听说有种工时制度叫不定时工时制,请问,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
答:根据劳部发(1994)503号及沪劳保福发(2006)40号等文件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如企业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员,以及值班驾驶员等;
(4)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须按照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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