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
1、证明办理。拟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30日以上,赴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居住生活的成年育龄妇女,应当凭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和本人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育龄妇女在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时间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2、证明审验。成年育龄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件。据不交验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限期交验。
3、证明补办。成年育龄流动人口未办理婚育证件或者婚育证件不完备的,由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限期补办。
4、临时证明办理。未办理《婚育证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办理临时《婚育证明,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其户籍地:
(1)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2)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相对固定职业和住所的;
(3)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现居住地为流动人口办理的《婚育证明,在办证机关所在县(市、区)范围和规定期限内有效。
流动人口应当积极、主动配合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二、流动人口户籍地职责
流动人口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职责:
1、为流出人口免费办理《婚育证明;
2、对流动人口开展多种形式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3、指导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适时提供随访服务;
4、与流出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5、与现居住地进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6、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
7、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8、流动人口常住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定期联系,在了解已婚育龄流出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常住户口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三、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职责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职责:
1、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在规定期限内补办;
2、建立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生育变动信息;
3、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城市社区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服务和统计评估考核;
4、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各项制度,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出租屋管理、物业管理、市场管理和劳动用工等相关管理工作中;
5、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优质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结婚、生育状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
6、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7、支持、鼓励和指导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社区和用工单位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8、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其他要求
1、流动人口孕产妇到医疗机构要求提供产期保健服务时,提供服务的人员应当核查其婚育证件或者生育证明;没有婚育证件和生育证明的,医疗机构对其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对无证生育的,及时通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2、单位和个人招用成年育龄流动人口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件。
3、与成年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成年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4、房主向成年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流动人口的婚育证件等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发现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5、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生育证明,并可以凭生育证明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6、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销。
五、处罚措施
1、成年育龄流动人口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件,经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件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房主向成年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容留、包庇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3、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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