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部门;乡镇人口计生服务所、街道计生办
二、办理依据:2012年6月1日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
三、申请需提交材料及份数
1、申请表(1份)。(可以在南宁市人口计生委网站或各县区人口计生局网站下载)
2、申请人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原件(提供审核)、复印件各1份以及双方近期免冠2寸合影相片1张。
3、女方为流动人口的,除提供第1、2项材料外,还需提供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4、双方为流动人口的,除提供第1、2项材料外,还需提供男、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在多地居住流动的需提供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如果无法证明的可采取当事人承诺方式办理。
5、离婚后再婚夫妻的,除提供第1、2项材料外,还需提供民政部门认可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原件(提供审核)和复印件1份。
四、办理流程:乡镇人口计生服务所、街道计生办窗口受理→窗口出件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即时办结
六、收费标准、依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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