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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该项工作之前,应予先做好相关准备: 1、梳理部门架构、职责范围、员工岗位职责描述,相应规章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可行,原执行效果如何,等等,均应予先行审查; 2、实地调查岗位设置的合理性,可适当征集部门员工的意见,结合予以核实考虑; 3、分析部门调整和人员调整所涉方案是否合理可行,对预期效果进行评估。 依据《公司法》。
公共机构合并,通常在合并开始时发布新的组织结构和合并后的人员安置方法,并相应调整新单位的各岗位职责。公共机构人员的原职务将一起撤销,通常不会保留,而是根据新单位的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来说,应参照新单位合并的性质和个人工作安置情况来确定。公共机构改革后的人员转移安置工作通常分为以下情况:第一,不能安置在公共机构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符合国家退休条件的,将直接退休,或者经公司批准提前办理内部退休或者退休手续。第二,公共机构不能单独安排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发放补偿,由公共机构办理辞退手续。第三,公共机构合并后,属于公务员管理的公共机构人员,可以双向选择,继续保留在公共机构的工资和福利机构。第四,按照《公共机构法》的规定其他职称转入公共机构的,可以保留给公共机构。综上所述,无论是在编还是非在编的人员,在事业单位合并后,原职务将被撤销并重新任命。
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情形下,如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够接受合并各方协商一致的股权比例,那么合并各方就无需费尽心思走一圈弯路去迎合要求了。 公司合并是公司实现扩张、壮大发展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优化公司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然而从规则角度考察公司合并制度,不难发现仍然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例如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股权安排。 两条路径确定合并注资 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公司法》对公司合并的程序作了相对详尽的规定,诸如合并各方应签署合并协议,应经有权管理机构通过,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等。2001年,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对外资企业之间合并后的注册资本等做了详细的规定。然而,对内资企业间的合并、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间的合并如何处理注册资本,无论《公司法》还是《公司登记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的政策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也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一是将吸收合并各方的注册资本简单相加;另一种是对被吸收合并方进行清产核资,按照被吸收方的净资产评估值与吸收方的每股净资产相比折价入股确定吸收方的注册资本增加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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