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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中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工商部门是否可以将公司合并合并

2022-05-04
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情形下,如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够接受合并各方协商一致的股权比例,那么合并各方就无需费尽心思走一圈弯路去迎合要求了。 公司合并是公司实现扩张、壮大发展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优化公司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然而从规则角度考察公司合并制度,不难发现仍然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例如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股权安排。 两条路径确定合并注资 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公司法》对公司合并的程序作了相对详尽的规定,诸如合并各方应签署合并协议,应经有权管理机构通过,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等。2001年,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对外资企业之间合并后的注册资本等做了详细的规定。然而,对内资企业间的合并、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间的合并如何处理注册资本,无论《公司法》还是《公司登记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的政策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也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一是将吸收合并各方的注册资本简单相加;另一种是对被吸收合并方进行清产核资,按照被吸收方的净资产评估值与吸收方的每股净资产相比折价入股确定吸收方的注册资本增加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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