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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愿意去视为变更合同的内容,双方协商不成可解除,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你所在原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对你所签劳动合同的效力是没有影响的,也不需要重新签订,由合并后的单位承担劳动合同相关义务。 2.你所述合并后的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同等待遇,其中的同等待遇必须是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待遇按照规定的年工资增长比例计算所得值做比较,如果你能证明合并前实际工资待遇也可,但一定要搞清楚该实际工资是由哪几部分组成的,以防现用人单位以其中包含加班费、计件工资、夜班工资等作为抗辩理由。 3.你可以与单位协商“中止劳动合同”,即停薪留职。 4.申请解除合同有一定风险。因为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用人单位可以为你另行安排工作岗位。
1、让他离职,公司应在对方办理完离职手续后结清工资。单位不需要做任何补偿或赔偿。 2、如果能获得对方离职要求并签名,载明时间的书面申请后,单位可以解除与其劳动关系,理由:1、试用期主动离职,2、不符合录用条件(要求提前转正未果后以离职威胁)。单位同样应在对方办理完离职手续后结清工资。单位不需要做任何补偿或赔偿。 3、基本工资按其实际出勤天数结算。 4、你提及的“奖金”是什么概念?是考核奖?还是业务提成?公司对此有没有约定发放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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