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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于双倍工资的截止时间,有观点认为应一直持续到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止。对此观点,笔者则有不同看法。从第八十二条的文字表述来看,双倍工资支付期间为“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根据文义解释,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应该是“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双倍工资的截止时间应该是“自用工之日起不满一年”。即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最迟应该自实际用工的第二个月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最长就要从第二个月开始支付双倍工资一直到第十二个月。举例来说,如果劳动者甲于2008年1月1日到乙公司工作,乙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是2008年2月1日,截止时间应为2008年12月31日。
如何计算双倍工资的期限1、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及第十条第一款“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就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内也应当属于用工。2、(1)双倍工资计算起点应当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后起算。《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该款规定,我们认为:双倍工资计算起点应当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后起算。(2)根据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双倍工资应当算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满一年止。
司法实践中,未签劳动合同给予劳动者双倍工资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为标准确定,而不是实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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