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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承担双倍工资赔偿责任呢?

2022-02-10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里确立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及承担责任的方式。但劳动者主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属例外;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条规定了,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视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3,超过一年没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用人单位同意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同意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同意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重新续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四),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没有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如何处理;1,《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项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这里有三种情况:“不交”(未缴纳)、“少交(未足额缴纳)”延交"(未及时缴纳)。如果按以上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还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现存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未缴纳”、“未足额缴纳”、“未及时缴纳”均属于“未依法缴纳”,因此,在这三种情况下,劳动者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均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未依法缴纳”应严格控制在“未缴纳”范畴,而不应该将为“未足额缴纳”、和“未及时缴纳”也涵盖在内,只有在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时,劳动者据此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第三种观点认为,“未缴纳”、“未足额缴纳”、“未及时缴纳”均属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未足额缴纳”、“未及时缴纳”也具有其违法性,但在法律适用上应区别对待。对“未缴纳”的除依法可以按解除劳动合同规定办理外,还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对于“未足额缴纳”、和“未及时缴纳”的,未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可适当减免经济补偿;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司法实践中,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若干意见(2005年),关于经济补偿金中规定,“我们认为,由于经济补偿金与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性质不同,经济补偿金侧重于对劳动者贡献的补偿,违约金侧重于对守约方的赔偿,故劳动者可以同时请求经济补偿金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但对于过高的违约金,当事人可以请求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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