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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维权时限如下:如果劳动者申请仲裁的,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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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一定要注意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法律上称期间)。如果超过了法定时限,有关申请可能会不被受理,致使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护。涉及劳动者维权时效的主要时限包括:第一时限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限,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即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时限是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时限,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时限是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第四时限是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五时限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第六时限是申请工伤认定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一、产品“三包”的维权时限规定“三包产品”是指在“三包”的有效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等问题,消费者享有的服务法。商这类产品的“三包”期限,不是从出厂之时计算,而是从销售之日计算,即从产品的销售发票的日期开始计算。二、“换货”的时限规定“换货”是指产品一、产品“三包”的维权时限规定“三包产品”是指在“三包”的有效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等问题,消费者享有的服务法。商这类产品的“三包”期限,不是从出厂之时计算,而是从销售之日计算,即从产品的销售发票的日期开始计算。二、“换货”的时限规定“换货”是指产品出售后,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性能性故障,不能正常使用,要求换同一产品的行为,提出这种要求,一般规定是在产品售出七日内或经三次修理仍不能解决问题,在符合上述条件时提出“换货”要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服务。三、“修理”的时限规定在“三包”的有效期限内,因产品质量问题要求修理的,如果是因生产厂家未提供零配件而导致修理人在九十天内未修理或者未修复的,修理人应在保修的修理状况中写明,消费者凭此记录要求销售人调换同类产品;如果是修理人自已造成的,修理期限超过三十天的,应由修理人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类产品,并承担费用。四、消费者的诉讼时效1、因产品缺陷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期为二年;2、时效的计算:(1)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计算;(2)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并确诊的,从确诊之日起计算。五、申请执行的期限指责任经有资质部门确定后而不能执行,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期限。1、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2、双方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1、劳动者维权需注意以下时限: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一般为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提起诉讼的时效一般为十五日,从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之日起计算。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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