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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1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根据《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1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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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根据法律规定,依法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该规章制度有效,对使用者有约束力。同时,如果该规则已向工人公布,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可以作为法律、法规的细分和补充。但是,如果该规章制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例如损害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不合理加重劳动者的义务,或者免除使用者必须承担的责任,则该规章制度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的,原则上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但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劳动者没有异议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公司变更工资计算方式,涉及到员工的基本利益,应经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讨论通过,才能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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