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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是指财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如果他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
判断房屋买卖合同的第三人为善意的标准是:在取得房产时第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无权处分该财产。善意取得的主体仅限于第三人,其他非法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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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十五条规定,受让人转让房地产或者房地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罚权,无重大过失的,认定受让人为善意。真正权利人声称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房地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罚权:(1)登记簿有效异议登记;(2)在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3)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扣押或者限制房地产权利;(4)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5)受让人知道其他人依法享有房地产权。真正权利人有证据证明房地产受让人无处罚权的,认定受让人有重大过失。
善意取得,是指财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如果他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具体认定条件是: 在二手房买卖中,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是善意的,即按市场合理价格支付购房款,并且让与人对房屋没有处分权的,房屋已经办理了登记,就会构成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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