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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第三人是否是善意

2022-01-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十五条规定,受让人转让房地产或者房地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罚权,无重大过失的,认定受让人为善意。真正权利人声称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房地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罚权:(1)登记簿有效异议登记;(2)在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3)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扣押或者限制房地产权利;(4)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5)受让人知道其他人依法享有房地产权。真正权利人有证据证明房地产受让人无处罚权的,认定受让人有重大过失。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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