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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十五条规定,受让人转让房地产或者房地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罚权,无重大过失的,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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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房屋买卖合同的第三人为善意的标准是:在取得房产时第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无权处分该财产。善意取得的主体仅限于第三人,其他非法占有人不可适用;第三人对受让动产已取得占有、对受让不动产已进行登记后,原所有权人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判断房子买卖合同的第三人为善意的标准是:在取得房产时第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无权处分该财产。善意取得的主体仅限于第三人,其他非法占有人不可适用;第三人对受让动产已取得占有、对受让不动产已进行登记后,原所有权人主张追回该房子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认定时,通常会考虑购房合同的目的,从合同签订、履行过程即合同签订前,买受人有否实地查看房屋,房屋买卖是否经过合法手续、中介介绍,买卖合同中的条款约定是否完备,全部房款是否实际支付,若有银行贷款由谁归还,房屋有否实际交付,房屋是否过户,签订合同后,短期内房屋是否存在多次转手等方面来进行综合判断。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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