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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
判断房屋买卖合同的第三人为善意的标准是:在取得房产时第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无权处分该财产。善意取得的主体仅限于第三人,其他非法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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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十五条规定,受让人转让房地产或者房地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罚权,无重大过失的,认定受让人为善意。真正权利人声称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房地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罚权:(1)登记簿有效异议登记;(2)在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3)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扣押或者限制房地产权利;(4)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5)受让人知道其他人依法享有房地产权。真正权利人有证据证明房地产受让人无处罚权的,认定受让人有重大过失。
一般情况下,只要各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有效的。合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则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八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手房买卖善意第三方的认定是,第三方在取得房地产时不知道,不应知道转让人无权处置房地产。善意取得的主体仅限于第三人,其他非法占有人不适用;第三人在转让房地产取得占有并登记转让房地产后,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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