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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房屋买卖合同的第三人为善意的标准是:在取得房产时第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无权处分该财产。善意取得的主体仅限于第三人,其他非法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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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定时,通常会考虑购房合同的目的,从合同签订、履行过程即合同签订前,买受人有否实地查看房屋,房屋买卖是否经过合法手续、中介介绍,买卖合同中的条款约定是否完备,全部房款是否实际支付,若有银行贷款由谁归还,房屋有否实际交付,房屋是否过户,签订合同后,短期内房屋是否存在多次转手等方面来进行综合判断。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手房买卖善意第三方的认定是,第三方在取得房地产时不知道,不应知道转让人无权处置房地产。善意取得的主体仅限于第三人,其他非法占有人不适用;第三人在转让房地产取得占有并登记转让房地产后,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可确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1、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3、当事人恶意串通后签订合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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