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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
判断房屋买卖合同的第三人为善意的标准是:在取得房产时第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无权处分该财产。善意取得的主体仅限于第三人,其他非法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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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房屋买卖合同的第三人为善意的标准是在取得房产时第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无权处分该财产。善意取得的主体仅限于第三人,其他非法占有人不可适用;第三人对受让动产已取得占有、对受让不动产已进行登记后,原所有权人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善意取得,是指财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如果他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十五条规定,受让人转让房地产或者房地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罚权,无重大过失的,认定受让人为善意。真正权利人声称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房地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罚权:(1)登记簿有效异议登记;(2)在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3)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扣押或者限制房地产权利;(4)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5)受让人知道其他人依法享有房地产权。真正权利人有证据证明房地产受让人无处罚权的,认定受让人有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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