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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员工是按单位的安排参加周末培训,算加班。单位的内部培训和沟通会议都是属于加班的项目,应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单位给予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劳动...
若培训是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参加的,则应当视为正常出勤。若培训是在周末安排的,是否应该认定为加班不能一概而论,判决的关键点在于是否是为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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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不参加公司组织培训可以开除。 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权安排其进行培训;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方式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为提高劳动者相关技能,使劳动者更好地为企业创造效益,可以组织劳动者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此时,参加培训不仅是劳动者的权利,更是劳动者应尽的义务。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合理的培训安排。 2、用人单位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对于某些从事专业技术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为其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例如提供资金出国研学。同时,用人单位可以与此类劳动者订立服务期协议,约定劳动者的最低服务期限。 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如果用人单位无需劳动者再继续提供劳动,可以主动放弃服务期约定,提前解除服务期协议,无需支付违约金。
员工参加公司培训受伤算工伤。工伤的三个基本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而员工参加公司培训的,符合这三点要素,因此公司应当依法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之后员工享受工伤待遇。
2015年2月1日,李某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内,李某某按照公司的要求参加上岗前培训。谁料,发工资时,公司以李某某在试用期内没有从事具体的生产劳动,没有为公司创造任何经济效益为由,拒绝向其发放工资。交涉未果,李某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的存在,让职工参加岗前培训,目的是为了让职工符合上岗条件,上岗后能更快、更好、更多地创造生产、经营效益,即职工在岗前培训中没有从事具体生产经营的损失,可以在上岗后得到弥补。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参加岗前培训,也是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履行劳动义务的一种特殊方式。《劳动法》第20条则对试用期工资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法院于是判决支持了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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