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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员工拒绝一般不可以拿赔偿。公司合并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继续履行。员工拒绝公司合并,因此解除劳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第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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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因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确定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从2008年1月1日起每年补偿1个月职工个人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满半年的按补半个月计算。反之,即未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应当从职工个人进厂(公司)工作开始计算经济补偿,每年补1个月,不满半年的补半个月。 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解除合同,没有提前通知的,单位应该发一个月的工资,另外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的,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兼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合并或者兼并后的用人单位为被诉人。用人单位分立的,其分立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被诉人。用人单位分立成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被诉人。
是的,公司合并后,根据裁员法,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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