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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未收到劳动合同,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2024-11-23
用人单位未将制定的劳动合同交付给劳动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这种行为已构成违规。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依法向所在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提起仲裁申诉,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相应的职责,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作为公序良俗及尊重人权的基本元素,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有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将属于劳动者的那一份合同送达至员工手中。若用人单位未能遵守此项规则,无疑是严重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 员工应该尽早纠正该错误行为,向员工发放应得的劳动合同原件,并确保员工在领取并确认签字的过程中完成这项工作。如前所述,如果用人单位在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雇佣劳动者超过一个月仍然保持这一状态,那便已构成违法。此时,劳动者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并有权索求经济补偿金以及两倍于未及时签订或未依法重订劳动合同时应支付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用工满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未签合同用工满一个月不满一年的,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资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止;未签合同用工满一年的,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补办手续,并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资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止,共11个月。

相关法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用工满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未签合同用工满一个月不满一年的,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资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止;未签合同用工满一年的,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补办手续,并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资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止,共1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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