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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曾经明确,“自动离职”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即职工根据企...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曾经明确,“自动离职”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即职工根据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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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自离就只上了一天班,没有必要签离职证明,一天也没有多少工资,劳动者不要这一天的工资即可,按照流程,劳动者需要回用人单位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依法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结清劳动者的合法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休假制度规定,3天以上不休假是违法的。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定义自动辞职和旷工的答复》(劳动发[1994]48号)明确规定,自动辞职是指员工擅自辞职的行为。也就是说,员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辞职,强行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辞职不得擅自辞职;不解释原因,不辞而别;因优惠待遇而擅自跳槽。原劳动部曾规定,旷工是指非不可抗力因素。员工既不请假,也不批准请假,也不出席。员工不请假3天不上班,应当旷工。但是,旷工不是自动辞职。《劳动合同法》废止了自动辞职。用人单位规定旷工3天与法律法规精神相悖,属于无效规定。但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民主程序,依法制定规章制度,规定旷工3天,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就业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3)严重失职、私人欺诈,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4)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工作任务,或者拒绝改正;(5)劳动合同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款无效;(6)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者没有按照正常辞职程序辞职的,用人单位是应当支付其工资的,如果因为劳动者的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应当赔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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