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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天八小时工作制一般来说是违法的,如果公司不安排劳动者调休,那么即使支付加班费也是违法的。一般来说国家都是安排进行双休的。 按照相关的规定劳...
有些特殊的岗位不一定是要适用8小时工作时间的,你说特殊情况是指不定时和综合工作时间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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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小时工作制在一般情况下不包含午休。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八小时是否包含午休。用人单位有权在本单位规章制度中自行作出规定。
按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另外,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如果劳动者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按照加班小时,按照小时工资标准的300%计算。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五、经批准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计算周期内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时间没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工作超过8小时(或40小时),‘超过’部分是否视为加点(或加班)且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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