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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是应当服从单位安排进行工作的。但也有特殊情形,比如说,员工和用人单位有约定固定岗位的,用人单位调岗应征得该员工同意。 未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三)项、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因为严重失职,造成质量问题,致使用人单位遭受财产遭受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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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服从本职工作安排,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雇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完成工作任务,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劳动合同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无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员工服从公司安排本是分内之事,问题出在公司岗位出现重大情势变更,规范的公司就员工去留应该与员工充分沟通,客观的处理,选择自愿原则,愿意去的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不去的解除合同,按员工在公司工作年限给予每年一个月的正常补偿金。 但实际操作上,用人单位公司往往采用欺骗和欺负的手段让员工被动接受或痛苦选择,要么无条件服从去异地工作,要么自己向公司写申请辞职报告。前者自不必讨论,后者存在员工单方面解除合同,公司不给补偿的法律规定,这样严重损害职工合法权益。 对此,建议员工集体维权,必要时可以求助政府劳动部门协调,不要轻易写辞职申请。以免合法权益丧失或受到损害。
我们不能仅仅因为员工不服从安排而解雇员工。首先,这取决于这里安排的工作是否是员工自己的工作。如果他们不能胜任自己的工作,他们应该等到员工被调动或培训,仍然不能胜任工作,才能行使单方面终止员工的权利。如果安排不是员工自己的工作,属于劳动合同变更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必须首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无效。员工可以拒绝,单位不能解雇员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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