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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市工伤保险赔付细则如下,工伤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做好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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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2008年平均工资: 2008年,全市城镇单位职工(不含私营、个体、村办、乡办)工资总额为407.61亿元,比上年增长18.5%,其中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为394.95亿元,比上年增长19.13%。 全市城镇单位职工(不含私营、个体、村办、乡办)年平均工资达36092元,比上年增长13.13%,其中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达39876元,比上年增长11.05%。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达30880元,比上年增长7.72%,其中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达35073元,比上年增长4.65%。 按经济类型分:国有单位职工平均工资达44880元,其中企业35586元;城镇集体单位职工平均工资达20134元,其中企业18996元;其他经济类型单位职工平均工资达30250元,其中企业30190元。 下面是2010年南京市关于调整工资的通知。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区由原850元/月调整为960元/月,适用范围为南京市市区(含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二类区由原700元/月调整为790元/月,适用范围为溧水县、高淳县。 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由原7.2元/小时调整为7.8元/小时;二类区由原5.9元/小时调整为6.4元/小时。适用范围同最低工资标准。 三、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在剔除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2月1日起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当然,你单位给你缴纳保险时,有可能不按你的实际工资缴费,这就导致你的实际工资与你的缴费工资有差额。这个时候,社保是按缴费工资核算赔偿,但是工伤保险规定是要按实际工资为标准来缴费的,两个标准算出来的总赔偿差额,也由单位承担。 意思就是,要按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来计算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至第四十一条以及《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南京市计算工伤的社平工资,工伤职工可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 ◎常规待遇:工伤医疗待遇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因工致残待遇:劳动能力鉴定费;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工死亡待遇: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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