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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受伤是否算作工伤?

2024-12-04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本)》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关联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在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患职业病;在因公出差的过程中,由于工作原因遭受的身体伤害或由于事故导致下落不明的情况;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此外,若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因为非个人主要过失而遭遇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应被视为工伤。

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四)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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