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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假文凭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法》第18条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是的。签订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无效劳动合同是指不符合法定生效条件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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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劳动部门存在欺骗,单位很可能和你解除劳动关系并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情节轻微的不触犯刑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伪造、使用假学历的,学校和单位甚至可以报警,给使用者以治安管理处罚。
对于劳动部门的欺诈行为,该单位很可能会终止与您的劳动关系,并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情节轻微的,不得违反刑法。根据《公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1)伪造、变造、销售国家机关、人民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书、证书、印章;(2)国家机关、人民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书、证书;伪造、使用虚假学位的,学校、单位甚至可以报警,给予用户公安管理处罚。
用假文凭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欺诈行为。《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欺诈、威胁死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十八条对劳动合同中的欺诈作了如下定义:“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根据该案例情况来看,用人单位在人为应聘者确实有该文凭的情况下,才作出了录用决定。应聘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使单位作出了违背其意愿的错误表示。所以,宋某在应聘过程中的做法是欺诈行为。 因此,当用人单位发现员工因使用假文凭而受聘,同时又不能容忍这种欺诈行为时,可以以合同一开始就无效为由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并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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