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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单位业余兼职(即从事第二职业),并签订聘用合同。因此,劳动部《关于因企业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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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以下这些争议均属于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对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发生的劳动争议是否受理问题,《关于逾期终止劳动合同等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4]65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96号)、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劳办发[1995]309号文第82条是这样规定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如果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有以下解决办法:职工与企业协商;向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去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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