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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劳动合同会自动顺延到法定情形消失为止,顺延期间不需要另外签合同。法定情形消失后,双方需要续签的,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仍在医疗期、怀孕期、分娩期、哺乳期,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医疗期、怀孕期、分娩期、哺乳期满。双方不需要续订劳动合同,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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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支付一个月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2.员工只可以就在2008年5月1日以后的工资要求双倍支付。超过60周岁的聘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
劳动合同顺延到期,续签合同需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合意,然后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仍在医疗期、怀孕期、分娩期、哺乳期,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医疗期、怀孕期、分娩期、哺乳期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长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1)未离职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疑似职业病患者;(2)在本单位患有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3)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4)女职工在怀孕、分娩、哺乳期;(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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