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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
如果单位正常为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那当她休产假时,无特殊情况,应该享受社会保障机构给予月生育生活津贴,而在此期间内,单位就不再给发放工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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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员工休产假期间仍算出勤有工资,若公司不予发放,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二)情形,应当根据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七条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不予发放的情况下员工可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诉。
首先要明确的是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变,任何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生育休产假而降低其工资待遇。对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8条予以了明文规定。 对于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而言,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应由单位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标准支付。 对于已经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单位而言,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单位还要不要向其支付工资呢?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对于参加了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而言,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实施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第一点,一般情况下,在女职工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内,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但由于女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由于超过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致使其所获生育生活津贴低于其工资性收入,不足的部分应由单位支付。
产假工资公司应当支付。女职工享受的假期: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男配偶享受10天的陪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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