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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出席工作岗位是否符合劳动合同规定

2024-12-18
一般的公司都规定,员工无故旷工三到五天,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公司本身的规章制度。只要员工违反公司制度,在与法律不冲突的情况下,公司就可以单独行使内部行政,例如,警告、降职、除名等处罚。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如果依据这条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然而,在操作流程上,公司需要谨慎处理员工恶意旷工和无故混病假的情况。员工不来可能有很多原因。例如,员工被开除后拿出了旷工期间的医院假条,并以此提起仲裁。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解除行为很可能最终被认定为违法。因此,公司应该采取先礼后兵的方法,即在员工旷工时,公司可以第一时间向员工发出《返岗通知书》,要求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公司上班,并提供相应请假的证明。如果员工接到《返岗通知书》后仍不按时到岗,公司再给员工发出《解除通知书》。这样让员工主动放弃解释的权利,公司便占据了主动权。即使员工再找借口想返岗或提起仲裁,最终能被认可的可能性也会变得微乎其微。 在流程完善后,其次需要解决的问题便是举证。这直接关系到公司的举措行为是否合法。关于员工旷工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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