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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产增值收益的归属问题

2024-12-02
如果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时,房产增值利益也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由夫妻双方共同拥有。 如果房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如果婚后另一方没有参与还贷,或者房产是一方用个人财产全款购买的,并且房产增值利益属于自然孳息,那么增值部分将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婚后另一方也参与了还贷,或者增值利益是由于婚后对房产的积极管理、经营等人为原因导致的,那么增值利益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拥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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