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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子女购房离婚的权益归属问题

2024-11-29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如果父母在结婚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且明确表示该出资是对子女一方的赠与,则该出资应认定为子女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如果没有特殊约定,离婚时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而如果父母明确表示将该出资赠与双方,则不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根据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以下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 一方的婚前财产。 2. 对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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