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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首付婚后还贷离婚房子归谁

2021-04-25 837人已浏览
  • 霍彩虹律师

    霍彩虹律师高级合伙人

    北京安倍达律师事务所

    擅长:损害赔偿、知识产权、婚姻家庭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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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父母在婚前给予房屋的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如果该项房产登记在贷款人名下的,离婚房子归父母付给首付的那一方所有。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后有一方父母出资为自己的子女购买不动产,同时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以视作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这项不动产应该认定为出资方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应该把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就算对于这项房产,是婚后夫妻用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还贷的,法院依然可以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将不动产判归产权登记一方,而没有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可以要求一定金额的补偿,例如返还共同还贷的部分款项,以及就房子升值部分请求补偿。但是除非与对方达成共有的协议,房子还是归于首付款支付一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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