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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首付婚后自己还贷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2022-04-15 2,749人已浏览
  • 蒋讴阳律师

    蒋讴阳律师高级合伙人

    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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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婚前首付由一方支付,产权登记在首付款支付一方名下,就算婚后是由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这项房产也属于首付款支付一方所有,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婚前首付以及婚后房贷都是以自己的财产支付的,房产更加不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如果夫或者妻一方在婚前就已经购买了不动产,而且是以自己个人的财产支付首付款的,就算婚后是由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对于该项不动产,人民法院还是可以判处归于产权登记一方所有,但是另一方可以要求一定的金额的补偿。如果婚后更是由自己的个人财产偿还每月贷款的,该项房产更应该属于个人所有,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此时另一方并没有对房产的购得做出任何贡献,因此也没有权利主张自己对房产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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