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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双方对共有房产的价值和归属问题

2022-08-14
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二十条规定,对于这个问题人民法院需要分情况处理。 第一,如果双方都主张得到房屋所有权并且愿意竞价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由出价高的一方获得房屋所有权,并给予对方相应补偿。 第二,仅有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价格评估,再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按照评估价给予对方相应补偿。 第三,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只是要求分得价款的,当事人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拍卖机构对房屋拍卖,扣除拍卖所需的费用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四,双方都主张房屋所有权但都没有能力给予对方相应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双方对房屋所有权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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