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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动合同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不能提供劳动合同,则需要补正材料。此时,劳动者需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1、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一般不具有劳动关系的确认权。 2、能够确认劳动关系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 3、但劳动行政部门在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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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确认后的工伤认定程序: 1、当事人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你理解错了。首先工伤认定是由工伤保险科来认定的,在认定调查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工伤调查程序中止,工伤职工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也就是说工伤认定部门没有让你确认劳动关系,你是不需要去申请仲裁的。申请仲裁后,经审理,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后,你再继续申请工伤认定,然后是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是确定赔偿数额,在确定赔偿数额的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数额存在争议的,再去劳动仲裁申请确认赔偿数额的劳动仲裁,仲裁后,用人单位拒绝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办理程序如下: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或鉴定职业病——确定赔偿数额——执行。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劳动关系不明确的应当先到劳动仲裁委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申请劳动能力和停工留薪期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申请劳动仲裁,确定赔偿数额《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4、用人单位未按仲裁决定支付费用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权认定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有权认定。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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