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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签订劳动合同事宜

2022-07-14
对于第四次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双方同意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订立了四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被告在连续签订二次劳动合同后实际已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原告与被告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在合同期满时,该合同自然终止。现双方在第四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时,因双方未就新的劳动合同协商一致,被告在该次劳动合同期满后与原告终止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亦符合上述相关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与被告恢复劳动关系及按每月33,000元的标准支付2011年10月22日至劳动关系恢复之日止的工资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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