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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有哪些不同

2021-01-03 65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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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的不同: 1、前提条件不同。预期违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而不安抗辩权有履行顺序先后之分。 2、过错是否为构成要件。预期违约制度考虑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问题。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无须对方主观上存在过错。 3、时间要件不同。不安抗辩权要求应当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已到履行期。而在预期违约中,违约的时间必须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只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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